在解决一房多租问题时,我们需根据以下原则来明确承租人具体归属:
首先,若存在某一方已先行占据该租赁房屋并实际使用的情形,便应将其视为优先承租人;
其次,若各方均未真正行使房屋占有使用权的情况下,则可将事先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者确立为承租人;
最后,若各方均未能实际占有该租赁房屋且未进行相应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则可依照
租赁合同订立时间顺序,将提前签订
租赁协议者明确为承租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