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危房并非强制性需要予以拆除之建筑物。
凡经鉴定被确定为具有危险性的房屋,鉴定机构均须迅速签发具备法律效力的“危险房屋通知书”,以告知
房屋所有权人相关情况。
对于已经经过鉴定并确定为危险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则需根据鉴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或修复方案,尽早进行加固或者维修处理;
在经过鉴定机关明确认定为危险房屋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如未能及时落实有效的解危措施,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