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符合年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时便不需要
监护人进行签名审批。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中,包括那些缺乏完整行为能力或者受到行为能力限制的个人(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士),他们需要由指定的监护人来
代理并负责其所有生活及事务上的决策。
被法人判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他们的监护职责将由以下特定人士承担:其合法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之人。
亲友若与当事人存在比较紧密的亲情关系,且有意愿承担监护职责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
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