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称的担保期限实际为保证期间,如果
债权人和保
证人在此问题上达成共识,便依此共识行事;
然而在未达成共识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则性地将保证期间界定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时起算的六个月。
若债权人与
债务人未能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协议或协议内容模糊,合理的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