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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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一、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保证期间则是指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责。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在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二、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仅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后,保证人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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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的法律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的法律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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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关于
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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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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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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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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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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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怎么约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怎么约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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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要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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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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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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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中针对破产财产(包括担保物)的保全必须解除、执行必须中止此时担保债权人无法变现担保物直接实现其债权。根据《暂停行使》一文的观点,这里的“暂停行使”只及于担保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即变现权)而不及于其实体性权利(即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颇有道理。但《暂停行使》一文更进一步主张,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权以及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都不应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而暂停行使除非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债务获得清偿或者担保债权人自愿接受替代担保。另处,担保物变现所得款项,“只能优先清偿担保债权,重整企业再缺钱也不能动用该款项”。以上主张固然用心良苦,但或有矫枉过正之嫌。

一,《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如果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那么“担保财产被移转占有后债务人是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需要该项财产,故无需停止担保权行使”。这一主张无视(或拒绝)了两种可能性的存在:其
一,担保物在重整程序开始后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于其担保债务的总额其
二,破产企业因为继续经营或者重整计划的安排转而需要该担保物。在前者,允许担保债权人继续变现担保物,将会激励担保债权人操控变现程序、故意创造较低估值结果这无疑间接损害了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后者,则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而令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丧失对有价值财产的控制。

二,《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其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继续变现担保物受偿。这自然保护了质权人尤其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但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留置物恰恰是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的重要资产(如维修的飞机或长途货车),而债务人尚无力完全清偿担保债权或提供令担保债权人单方满意的担保。这同样意味着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与过度刚性的规则而丧失对重整成功而言颇具价值的财产。

三,《暂停行使》一文还特别强调“决不允许以重整需要为借口,将担保财产变价款变成企业周转资金”。这一主张以“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作为例外的唯一前提,似乎太过严苛。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能够持续维持生产、创造利润,并以之偿还担保物变现收益担保物(尤其是可分割的担保物)价值远远超过其担保债务,部分变现担保物所得收益用于企业周转资金并不会影响担保债权人的完全受偿,或者债务人股东愿意另行为担保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时,就应当谨慎地允许管理人担保物变现款项的利用。
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以及独有的程序复杂性,与任何简单、武断或过度刚性的规则都不兼容。在复杂而又灵活的重整程序中,应当如何在担保债权的保护与限制中找到平衡点呢
综上,破产法为担保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应该重在保护担保债权人的“价值性”权利,而不是其“处分性”权利。以“担保物价值是否能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价值性保护”与“处分性保护”的分界线,能够比较理想地平衡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与实现重整效益两大目标。自然,在重整程序中继续允许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控制并利用担保物并不是想当然的常态,这一问题的答案仅取决于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是否能维持或补充担保物价值。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在实践中出现了侵害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就矫枉过正地允许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直接行使变现权。
如何确定拆借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什么是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什么是同行拆借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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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如何约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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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期限的确定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如何的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期限的确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如何的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什么是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什么是同行拆借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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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有期限规定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担保人有期限规定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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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什么是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什么是同行拆借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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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请问一般担保责任期限一般是多久?怎么确定责任担保的期限呢?
[律师回复] 保证责任期限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有关保证责任期限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保证责任期限有多久
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时间。《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时限要求,则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债权人仍得就未实现的债权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超过此限,债务人虽不得因此拒绝债权人请求,但债权人无法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该要求,则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期限的确定是能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如何的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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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借款担保有没有期限?
我国借款担保有期限,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则规定,一般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来进行协商的,如果没有协商的情况之下,就是为6个月的时间。我国借款担保有没有期限,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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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期限的确定是要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如何的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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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期还款担保期限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分期付款的担保(连带担保)期限如何起算,在目前的理论界有着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争议也很大,所以对这个问题在法理上进行认真的剖析,得出统一的结论是有着很重要意义的。所谓分期履行债务合同是指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等额或者不等额地履行对债权人的特定义务,这种合同往往是单务合同,债权人处于一种期待的状态中,其权利得以实现具有较高的风险度,而担保人则是对这种风险度以个人的财物或信用进行担保,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对于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担保合同,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这一点很好理解。关键问题是分期履行债务其债务的履行自然是分期计算的,期到付款无可非议。那么无约定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起算呢有两种观点:一是与主债务履行一致,就是说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与分期履行债务的时间相结合,担保人就分期履行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单独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从每一笔债务应履行的时间开始起算,往后六个月。另一种观点是由于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应是对整个债务的全部进行担保,故而担保期限亦应从整个债务到期后计算。  对于这两种观点,认为担保期限应从整个债务到期后计算的主要理由为:此类担保合同的债务人虽然是分期履行债务,但就担保人而言,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担保的具体期限和方式,故而担保人对整体债务的担保没有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其义务的履行没有以约定的方式明确加以要求,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其在合同整体债务结束始一并承担担保义务并无不当。  而笔者的观点则是同意第一种观点,就是对于此类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与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的期限相一致,也就是说,不应在整体债务到期后计算担保期限,而应是就分期履行的债务每一笔单独计算其担保期限,下面将进一步加以分析。本文由合肥律师整理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而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决定了债的担保不能离开一定的债权而存在。那么既然作为主合同的债务合同是分期履行之债,也就是说从权利和义务双方而言整体之债的履行是分割的,各期之间相对和分裂的。这种和分裂表明分期履行之债因合同的约定而被时间性的个体化,在一定的期限内各期之债均为存在的个体之债。此时由于担保的约定不明,显示出担保人对债务的担保亦因担保的从属性亦分裂为各自的对相应期限内个体债务的分别担保。  
其次,对于分期履行债务合同的债权人,当前期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正常履行时,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此时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当履行。当然债权人也可以等到整体债务到期后一并主张,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限。由此可见作为债权人他对自己权利行使的方式是可以有选择性的,只要这种选择不会导致对方援引法律的抗辩并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按期实现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来为其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其必须履行;而在以总债务到期来起算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对于以分期来计算实际已超过担保期限的部分债务,却又以其应对全部债务进行整体担保为由而剥夺担保人的抗辩权是显然不公平的。  再者,在无担保的分期履行的债务合同中,目前司法界占主导意见的观点是,债权人应按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是由于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怠于行使,在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应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由于债权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债务人由于时间的原因在法律上获得免除义务的效力,这也是法律上时效的法理意义。同理,对于有担保分期债务权利的行使亦遵循同样的法律精神。那么如果我们仍认为对债务的担保期限是从总债务到期后计算,那就会出现主债务已经不获得法律支持(时效原因),而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可笑现象。  
最后,担保期限分期来起算,可以起到对债权人及担保人的双重保护的意义。一旦债务人出现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及时通知或追索担保人,那么担保人自然亦会尽力督促债务人,确保其良好地履行债务;同样担保人通过自身的积极参与,既保证了债务的正常履行,又不至于出现自己被债权人主张之后却无从追偿的现象。而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找不到债务人的现象。  诚然从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现状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讲,要求担保人就整体债务在债务全部到期后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但无不当并不表明其就是合理甚至优越。  由于当前中国的司法现状及诚信状况,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是无可非议的,但这种保护应是符合立法精神和内涵的,对任何一个权利进行滥度的保护都是对相对者权利的损害。在合同法中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只有其权利受到侵害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得以保护,而且这种保护也必须符合法的公平本质。如果我们还是机械地以保护债权人以理由,在诉讼中支持债权人所主张的担保人应对全部债务进行整体性担保,看似这样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又大量存在着按期履行债务,按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现象。虽然中国不存在司法造法,但这种严重的不和谐,必然会成为一个笑柄,而法律存在两种判断标准是极不严肃的。本文由合肥律师整理  任何法律的立法及法的实施都必然会产生一个指引作用,这种指引使普通民众在法律价值的引导下因趋利避害的心态去决定自己的行为。无限的扩大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伤害了担保人的权利,必然使更多的人不敢去为他人进行担保,不利于更好地建设良好有序、诚信和谐的市场经济。严格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要求,也是从法律意义上对其保护自身权利意识的一种提高。在法律上过多的保护只能催生更多的弱者,也是对相对人的一种不公平。  在笔者所阐述的这种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方式下,就给了债权人更多的通知告知的义务,这样作为担保人可以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履行状况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了解;同样由于担保人的积极介入,反过来对于促进债务人正常履行债务也是很有好处的,也有效地保护了担保人的权利。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对于诚信的依赖度必然会进一步加强,第三人对债务的担保更多的是建立在三方共同诚信尊重的基础上。法律上更明确清晰地确定三者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整个社会诚信的建立也具有积极意义。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担保期限的确定是如何的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怎么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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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行拆借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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