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租户应依据租约中的相关规定,继续维持对出租用房的使用权和占有权。
然而,如果出租方决定出售这处房产,必须在售卖前给予租户适当时间范围内的书面通知。
租户有权以相同价格及其他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此房产的权利。
若是出租方在征得租户同意之前就擅自将房产出让给他人,那么这一行为将会损害到租户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情形,租户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相应赔偿。
然而,若提出关于出租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这一观点,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