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时限,即所述之除斥期限,乃法律
法规为特定民事主体权利设立的一个恒定期间。
关于该合同时限制约如下:
第一,其为一种恒久性的时限制,不容许基于任何理由选择终止、暂停或延长;
其次,它旨在终结权利人对某些实体民事权利的享有,例如追认、撤回以及解约等相关权力;
再次,法律在此过程中所规定的其他特性也需要被重视和考虑。《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