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者已经证实自己正在该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时,如果用人单位声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
劳动关系,则必须提供相反的
证据来推翻这一主张;
(二)对于劳动者已收到
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如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发放工资且劳动者认为是无正当理由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需重新考虑其未能按时付款的具体原因并且提供证据;
(四)当劳动者主张其应该获得额外的
加班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若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长度,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中通常需要的
加班进行陈述和举证;
(六)当用人单位决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他们有必要就相关的原因及法律条款进行完整的证明;
(七)当用人单位想终止与员工的
劳动合同或者实际的劳动关系时,他们需要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和充足的理由进行说明;
(八)当用人单位指责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公司内部的规定时,他们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说明员工存在这方面的过失,同时还需要证明这些内部规定是经过合法的民主流程制定并且及时地告知了所有的员工;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经发生的
工伤赔偿情况进行举证;
(十)最后,依法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
举证责任也需要他们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完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