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恶意串通这一概念所阐述的,乃是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相互勾连的,以图谋求私益之手段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其在行为主体的主观层面来看,表现出操纵与算计的共同方式,怀着既损害他人利益又谋求自身便利的而进行;
同时,在客观行为上,它实际上已经采取了某种具体措施来达成原先订立的目标。
因此,基于此种原因,此等形式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