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届满之际,作为雇主,贵司可以放弃与之续约。
然而若贵司决定不予续约,那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贵司需对被解雇的员工给予一
定金额的经济赔偿。
具体来说,若系由雇主单方面作出终止合同决定,那么雇主必须向该名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
经济赔偿金,其支付标准根据该名员工在贵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
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雇主须付出一个月
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工作年限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时,按一周年计算;
然而当该名员工的工作年限尚不足六个月时,雇主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