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留置权如何实现它的效力:
对于留置权取得人而言,他们有责任对被留置之财产进行充分的保全与照顾,倘若因为保管措施不当而导致留置财物受损或丢失,那么他们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留置权获得者还有资格收取留置物所产生的
孳息;
如果
债务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期偿还债务,那么留置权的持有者得以参与对留置财产的拍卖或者变卖,并有权从所得的收益中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
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
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