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是指依照特定程序,解除拟制父母与子女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在法律上,解除收养关系有以下几点重要的效果:(一)
拟制血亲关系得到解除;
(二)自然血亲关系得以恢复;
以及(三)涉及到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妥善处理。
其中包括:1、已成年养子对其养父母应负有的生活费用支付责任;
2、养父母在子女成年后若遭受虐待或遗弃等情况下所享有的补偿要求权。
对于因养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对其进行了虐待或遗弃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向其求偿在
收养期间承担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开支。
而涉足生父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时,如果该名子女是经过养父母
抚养长大,那么养父母也同样享有向生父母索要适当补偿在收养期间负担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
然而如若因为
收养人的虐待或遗弃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则不在其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
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