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定,在合同履约中遇到困难时,可以采取更改或者解除的方式处理合同关系。
若生效的合同因某种原因导致其基础条件产生了不可预料且不涉及商业风险的极大变动,那么对其中一方来说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不再公平公正,此时,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应结合具体案例情况,严格按照公平原则来调整或消除
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