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约合同文本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判定为无效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以及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另外,提供模板条款的一方面,如果出现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必须承担的责任义务,或者是怀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增加对方的负担压力,甚至是单方面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的行为,此类情况也被视为无效。
并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正在试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此类条款同样属于无效范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