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过租赁形式取代
征地进行土地使用的方法并不符合规定。
这主要体现在,它将原本应当支付给被占地者的
土地赔偿款项,虚假转化为所谓的土地租金,以此达到名义上的合法化,实则是对合理
拆迁补偿的严重逃避。
而且,这种方式并未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以及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审查与批准,所以从根本上讲,其行为是非法的。
我们所指的"以租代征",实际上就是试图通过这种手段来逃避土地用途
管制制度,避开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机制,回避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所需要遵循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从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投入市场操作。
同时,这种做法违犯了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监管要求,绕过农地转用和征地依法审批环节,避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并且试图规避依法缴纳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
总的说来,这些都是企图利用出租(承租)、承包等模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项目建设的非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