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其员工进行岗位调换。
当企业提出下属员工进行岗位变动时,即使员工对此不同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此情况下,企业进行职位调动的需求需要与其雇员达成一致共识后,通过书面协议形式签订变更后的
劳动合同。
若员工对于变更工作岗位表示明确反对,那么企业便不可以此作为将员工解聘的理由。
然而,在员工出现无法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利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或提供培训机会。
如经过上述措施,该员工依然无法胜任当前工作,企业方可依法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权,但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前1个月向员工告知并支付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