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了
抵押权之后,房屋的所有者——即
抵押人仍然有权对已经抵押的房屋进行租金收取及租约履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样做并不足以抵抗甚至排除抵押权人依法行使他们的权益。
执法机构明确规定:
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有权将已经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有另外的约定。
对于这种情况,现有法则做出了明文规定:
抵押财产的转移并不影响其抵押权的有效性。
然而,抵押财产转让必须经过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只有当抵押权人提出异议并提供
证据表明抵押财产的转让行为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才有权利要求抵押人将其转让所得的资金提前偿还
债务或者向法院申请设立独立账户予以妥善保管,以确保
债权人权益的安全实现。
值得提醒的是,对于转让价格超出债权数额的那一部分收益,应当归属抵押人所有;
而债权数额与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则应由负债人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