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保证”的论述,它是指
担保人为
债权人提供承诺,约定在
债务人无法偿还
债务之时,由保
证人来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或替代偿还全部债务。
其次,关于“
抵押”概念,它主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暂时性放弃对被抵押财产的实际持有,采用这种方式将抵押物作为双方债权关系中的一种担保措施。
如果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债权人便有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对抵押物进行估值或采用拍卖、出售等方式获取价款,从而获得优先清偿权。
再者,“
质押”则是相对复杂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涉及到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自己的动产或者相关权力证明移交给债权人掌控,后者将此动产或权力证作为双方债权关系中另一种形式的担保措施。
同样地,在债权人需要债务人偿还债务且债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折现或者拍卖、出售该动产或权力证来获得优先清偿权。
最后,“
定金”是以合同签订或履行前向对方支付一定额度的货币作为担保的正规手段,支付定金一方称之为“定金支付方”,而收受定金一方则称为“定金接收方”。
在双方都达成合意后,定金可以根据需求决定是否退还。
留置权,顾名思义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占用债务人的动产,但若债务人未能按照合约约定的时间准时还款,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该财物留下,然后再进行估值或拍卖。《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