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交易过程中,卖家未向买家透露所售房屋曾发生过严
重犯罪事件的关键事实真相(即揭示所谓的“凶宅”本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买方可有权行使解除
购房协议及拟申请撤销此项合同的权利。
理由在于,法律明确规制了一种情境,即当某一方采取欺骗、威胁等恶劣手段或是紧要关头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另一方在强烈的
利益冲突和自我保护心理的驱使之下,最终被迫签署一份违反其原本真实意愿的合约。
此类情况归类为前述的恶意合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依据这一制度享有撤销的权利。
而卖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历史背景的行为,无疑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条件,足以据此审核判定并赋予买方相应的
救济途径。
因此,买方有权依法申请解除和撤销
购房合同,达到
诉讼目的,退回已经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第三人实施
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
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