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宣告无效的含义是,若已注册的
商标存在违反
商标法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之情形,或系通过欺骗或其他不当方式获得注册的,则该
注册商标将被商标局宣告为无效。
此外,其它法人机构或个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值得注意的是,当商标局做出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当事人对此决定持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九个月内需作出裁决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若遭遇特殊情况导致难以按时完成上述流程,需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时间。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当事人如对其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应通知商标核定程序中的被告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