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企业决定将其办公室迁移至同一城市的另一个行政区域内,这便构成了公司内部进行了原地搬迁。
在此情况下,员工因之选择离职并不会引发
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然而,若企业决定将办公地点迁离该城市,这时便构成了
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情形下企业必须事先与员工达成共识。
如双方未能就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便意味着该劳动地点的变动已达到重大变更程度,此时员工有权利解除与其所在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而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将参照员工在现单位服务的期限,且以每满一年为基础,按照每月固定
工资的标准予以发放。
另外,如员工服务期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则需按照1年的标准来计算;
对于服务期不满6个月者,企业将按照半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