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
法规的实施细则已经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实施,此项规定在相关的采购条例当中做了明确强调。
采购过程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规范合理的原则进行操作。
此外,被采购之物需为采购方实际需求所在范围之内,任何超出该范围的活动都是不得行的。
在整个采购行动中,必须详细列明采购清单明细,以供审核与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