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劳务关系,乃指一方为劳务描述者,通过劳动力供应达成劳动成果并获得另一方支付相应酬金的企事单位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发生的伤害事件,并不符合
工伤的定义,只能归类于
人身损害范畴,故无法申报工伤认证,亦不可援引工伤补偿之规定。
在劳务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问题上,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
侵权责任编所确立的规则进行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受雇人在进行劳务时遭受损害,应结合双方各自过失程度,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