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员工遭受
意外伤害事件时,用人单位须主动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告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倘若员工是由于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身亡,则需要在事发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完成相关报备手续。
2.对于其他类型的意外伤害或是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的标准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且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
工伤情况的,用人单位务必在确定其具有工伤性质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前往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工伤登记。
3.用人单位的负责处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登录并下载《
工伤事故备案表》,按照该表格的要求进行详细书写之后,再附上单位的公章完成备案流程。
4.在报告完成后,单位的管理人员需将已经填好并且加盖了公章的《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带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处领取传真的文件或者
复印件,根据受伤情况到已经达成协定的
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