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行为并不符合情理。
当员工因疾病而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依照现行
法规,企业无法以此为理由将员工解雇或是终止与其签署的任何相关
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
首先,员工在患病并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将会拥有一段特定期限的
医疗期。
在此期间,作为雇主的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对该员工进行解除或是
终止劳动合同的操作;
其次,若医疗期届满之后,员工未能恢复至健康状态以胜任其原有职务,亦或是无法适应雇主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那么,雇主则可以在支付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以后,正式解除与该名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