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劳动者与
劳务派遣单位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同协议,或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所明文规定的、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劳动者也同样有权解除
劳务派遣合同。
在此过程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如果出现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款相关规定约束的情况(例如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用工单位就有权将劳动者退返给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的相关条款,终止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