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理关系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视为无效的委托协议:
首先,如果在协议一方当事人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存在,那么这样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参与方之间的恶意串通,旨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话,亦属于无效范畴;
再次,协议书内容假如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样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协议条款若触犯了法律或行政
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自然也是不能予以执行的。
按照我国于公元2021年开始实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皆属无效。
此外,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详细说明,任何违反限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限制性规定本身并未导致该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成为无效,则此类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应被判定为无效。
另外,如若非此种情况,任何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造成破坏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最后,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既然在上述情况中,协议的缔结是通过参与方与相对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来实现的,且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