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派遣员工的
劳动合同因期满而自然终止时,其有权领取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这笔费用应由雇佣方即
劳务派遣机构全额承担。
此种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就业的实际服务期限来进行,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平均
工资作为回报,但不满半年的就按照半年计算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