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在对楼房(二层及以上)进行评估时,我们将根据其每平方的规模给予3,300元人民币的补偿;
而对于已建成的预制砖混凝土结构房屋,我们会按照其每平方的规模提供2,800元人民币的补偿;
在对待普通的砖瓦房时,我们会给与每平方2,400元的补偿;
最后,针对平(草)房,我们则会按其每平方的规模给予1,900元人民币的补偿。
当涉及到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正式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被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对于其他类型的地上(下)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我们会针对每平米的仓房给予920元的补偿,对于室外的水泥地坪,我们会给予每平米165元的补偿;
对于每个沼气池,我们会给予4,600元的补偿;
针对厕所,我们会以每平米190至300元的规模给予补偿;
至于猪鸡舍,我们会以每平米150至260元的规模予以补偿;
此外,对于塑料大棚,我们会按照每平米165至280元的规模予以补偿;
对于菜窖,我们同样会按照每平米180至330元的规模予以补偿;
如果考虑到砖石墙每延长米的补偿,我们会提供190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关于钢架(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的补偿,我们会支付450元人民币;
对大门楼的每一个实物,我们都会给予2.4千元人民币的补偿;
对于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我们会给予每只1,000元人民币的补偿;
对于农家庭院内的排灌水井(含水泵设备),我们会给予每只1.5万元人民币的补偿;
对于大型的排灌大井(含设备),我们会给予每只3万元人民币的补偿;
针对排水管道(如塑料管或铸铁管道),每延长米的补偿金额为80至150元人民币;
对于电话移机补贴费,每户家庭将会获得200元人民币的补偿;
而对于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家庭也会得到300元人民币的补偿。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时间和地理位置的差异,实际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