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在
当事人协议决定购买或转让
不动产权利之时,为了限制
债务人为保护
债权人未来取得
物权,而采取的一种登记措施。
例如,在
商品房预售活动中,
消费者可以针对尚未竣工完成的住房实施
预告登记,以防止地产商将已经签订销售协议的住宅再次对外出售或进行
抵押贷款等风险行为。
预告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首先,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认证备案之后,购买者可依据与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其次,在双方达成共识并约定好相关事项后,购买者需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
递交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登记簿上,购买者只需缴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登记证明文件;
最后,办理预告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当事人对于预告登记的相关约定;
若购买者仅为单方面申请预购
商品房预告登记,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加了特定条件和期限,则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必须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已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对于预告登记的相关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