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
工伤认定系乃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授权,针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遭遇的事故伤害(或患有
职业病)究竟应当被界定为
工伤性质,抑或是视为工伤进行的一项行政确认活动。
而所谓缴纳社会保障金,则是涵盖了参与各种类型的
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按照规定缴付相应保费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此指代的便是向社会统筹性的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以及
生育保险的缴费。
根据惯例,
社保缴费可分为两个部分:
即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缴费部分与劳动者本人所负担的缴费部分。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申请工伤认定以及缴纳社保实际上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行为范畴,二者不能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