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侵犯他人专有外部标记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
(1)擅自盗用他人已获注册认证的
商标;
(2)未经授权擅自滥用他人享有名称权的标识。
2.不当利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记的
侵权行为。
3.非法使用他人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外部标记,从而引发市场混乱的行为。
4.伪造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及产地,以误导消费者的欺诈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