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明文规定,劳动者消费者在与雇佣行业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后,如欲提前终止
劳动关系必须提前至少30个自然日前,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所在工作单位;
对于仍处于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也有权利选择提前3个工作日以任何方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种法律条文的设定实际上授予了广大劳动者自主决定离职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某些特定原因,甚至根本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口头或者书面许可,只需要通过表达自己的离职意愿并将相关邮件或者信件有效地传达至用人单位,便可实现顺利离职。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律为协助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所设立的严格程序规范,即若要顺利离职,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个自然日后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个工作日以其它适当的方式提出
辞职要求。
因此,若劳动者未能遵守上述法律程序,擅自离职,那么他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