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证据类型之一,“视听资料”在
诉讼法领域中特指通过图像及音频元素、数字信息以及可视文本等方式呈现的,能够有效证明特定法律事件真实性的客观证据。
对于此类视听资料的审查及评估过程,我们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着重考察其制作流程及相关情况;
其次,必须严格核查视听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最后,应当将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它证据进行相互验证,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