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散情况下员工补偿事宜,我国现行
法规确立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提前解散之时,均需向所属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于由于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经济补偿义务,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若服务期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若服务期未达六个月的,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如遇公司管理层拒绝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补偿责任的情形,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