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不可申請勞動糾紛,然而,勞動仲裁地已然受理以下列範圍內的案件:
首先,確認勞動關係所引起的爭議;
其次,因確立、執行、變更、解除及終止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爭議;
再次,因除名、脫職及辭工事件而發生的爭議;
其四,由於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期間、社會保險制度、福利待遇、培訓機會以及勞動保護措施等方面引起的爭議;
最後,涉及到薪酬賠償金、有關傷病的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嶄新概念的爭議。
此外,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相關勞動爭議亦涵括在受理範圍之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