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
法规要求,合法的
劳务派遣公司应自觉加入
工伤保险体系,由
社保部门负责处理并承担其所对应的各项
工伤待遇,而派遣单位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仅为提供辅助性的费用支持(以便员工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
2.在
劳务派遣合同的拟定中,应当明确规定被派遣至他方工作的劳动者在遭受
工伤事故、生育或患有疾病等状况下应享有的相关待遇,并按照合同条款严格执行。
3.根据我国现行的《
社会保险法》,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社保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