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过
刑法法规的明确规定,被告人所享有的上诉权乃是其法定权利之一,任何人均不可任意剥夺。
除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发生外,上诉不加刑可以视为一条基本的原则。
然而,关于上诉能否导致被告人身陷囹圄情况有所减缓,这取决于被告人所犯下的具体罪行以及法院对此所做出的结论。
假如经过
二审法院的深入调查和核实,发现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过于严苛,且
证据确凿、充分,或者在二审过程中又发现了新的量刑情节足以使量刑得以减轻,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上诉后被告人身陷囹圄情况得以减缓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