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所订立的契约,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归类为
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时效需取决于财产所有权人是否予以追认才能确定。
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未经授权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予受让人的行为,所有权人拥有追回的权力;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必须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时,受让人才可依法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债务人有权处分可以
抵押的财产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