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受
意外事故伤害时,他们所属的职责单位有责任对该事故做出申报,并需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提交相关的
工伤认定申请。
若各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上述原则履行申请义务,那么该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则有权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个自然年期限内,亲自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超过这一期限,由于已经超额适用了最长
工伤申请时效,劳动管理部门便不再接受此项工伤认定申请,该受伤员工也因此失去了从工伤赔偿中得到补偿的机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