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
保证合同被视为从属合同,自身并无法独自存在。
这主要因为保证合同本质上是从属于主
债务合同的存在,其核心价值在于与主合同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
证人与
债权人之间经过深度思考和真实意愿表达后,相互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当
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之际,保证人需按照协议承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职责或者承担起
连带责任的重要角色。《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