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因触犯
刑法或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遭受法律制裁之际,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进行解除处理。
其中所提及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受指控的员工已经触犯了国家现行的刑法
法规,这是触发
刑事诉讼及后果的必要条件;
然后才涉及到司法机关对职工开展刑事追责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遭遇
行政拘留期间,员工其实并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其自身行为并不足以为其带来
刑事犯罪指控。
因此,员工在行政拘留阶段并非符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
然而,若用人单位将行政拘留纳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范畴内,那么在这样的情境之下,若该员工实际面临行政拘留处境,则可直接援引“严重违章”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方具有法定权利与义务,对此类违纪违规员工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