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合并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主要涉及两大方面:
其中之一便是用人单位与其他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的主体达成共识,共同组建一家全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而承担原用人单位所拥有的各项权力及相应责任;
而另一部分则涵盖了当一家用人单位终止运营后,其所持有的权力和义务将全部转移至另一家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的主体手中。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完成合并之后都将不复存在。
为了确保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以崭新姿态接手原用人单位的所有权力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所应尽的各种责任和义务。
因此,当用人单位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遭遇合并情况时,原
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合并后的新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