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效力问题的相关明确规定,具体表现如下:
依据该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
要约将会丧失其法律约束力:
首先,要是约遭到拒绝;
其次,要是约未能获合法许可被予以撤销;
再者,如果承诺的期限已经期满且负责收受要约方并未就此做出任何承诺;
最后,在收到要约后,接受方进行了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修改。
同时,根据该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发出的要约保持完全一致。
若接受者对要约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此时的行为将被视为向对方提出新的要约。
对于涉及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定价或报酬、义务履行期间、履行地点以及方式、
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的变更,这均意味着对原有的要约做了实质性的变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