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拒绝无法承受的工作量增长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
但对于属于合理性质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员工理应担负起相应职责而不应加以推脱。
然而,假如工作量的增幅明显超越了当初双方达成共识的工作范畴或极限,那么员工便有理由进行拒绝。
同时,作为雇主亦需坚守诚信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迫使员工延长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长。
若因业务需求真的决定实施
加班安排,须遵守国家相关的劳动规定,以薪酬形式向员工支付合理的加班报酬。
因此我们必须理解,员工拒绝额外的工作量增长其实并非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