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乃是指在
债务人为某种原因未能积极行使其与
债权人之间到期存在之债时,此种情形对于债权人依约有权获得履行的债权起到了负面影响,此刻债权人可以依法代替债务人来行使其对应的债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代位权并非仅能通过
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亦可以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自由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主张自己相应的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