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乃指
劳动者及招聘方于事前口头或书面达成协议,劳动者据此为其提供劳动服务,而招聘方亦需依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的一种明确规定的
法律关系。
对于临时性的
雇佣关系而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范,无需参照或采纳任何涉及劳动方面的法律
法规。
在此情况下,劳动
仲裁机构将不再负担相应职责。
然而,对于因
劳动关系引发的各类
劳动争议问题,
当事人仍可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包括因被解聘、辞退以及
辞职或者离职等事项产生的纷争;
由于
劳动合同的设立、履行、修改、终结等各个环节发生的争议;
对于
确认劳动关系所引发的各种质疑;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