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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借条与欠条本质上存在显著区别,它们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及效力亦不尽相同。
欠条并不仅限于反映当事人之间的
欠款事项,同时也可应用于其他物品的欠付情况,而其潜在的基础合同关系则呈现出多样化特征。
然而,若以借贷为背景条件的前提下,我们强烈建议签署
借条,这相较于欠条而言更为优越。
究其原因在于,借条的证明力度最为强大,它能清晰地展示出借贷合意的确立以及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通常情况下,借条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
一旦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那么原告的
举证责任便已基本完成,倘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借款已经得到偿还,那么原告的
诉讼请求很有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然,考虑到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复杂性,法官可能会对借条是否真实发生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他们将运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以及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通过一系列的间接证据来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
当欠条成为唯一的证据时,原告仍需向法庭陈述欠条形成的缘由,即
债权债务形成的基础事实,如若对方对此事实予以否认或抗辩,那么欠条持有者还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基础事实,只有在经过严格审查并确认基础事实成立且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之后,法院才会做出有利于
债权人的判决。《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