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约规定的相关内容,交付的过程需遵循以下基本的规定:
首先,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要由出卖方负责代为运输的责任,那么出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运输工具和预定的运输路线执行交付工作,如此可以避免可能因为特别原因导致的额外成本负担;
其次,若是合同中约定由购买方自行提取货物的话,此时出卖方就有义务去通知购买方前往其经营场所、仓库或者双方约定好的其他特定地点来领取商品;
再次,如果合同明确要求是由出卖方负责配送货物,那么出卖方必须遵照约定的期限或购买方指定期限,利用自有车辆将货物送到购买人指定的地点;
最后,倘若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一次性交付的条款,出卖方无权私自改变成分期交付的形式。《
民法典》第60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