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准则为:
依据受雇人员在当前单位中的工作时长,以每满一年予以一个月
工资的额度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工作时间跨越六个月而未满足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对待;
反之,若工作时间尚未达到六个月,将向受雇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对于受雇人员的月薪水平明显高于公司所在地直属市政府以及设立市区级别的人民政府公布以及发布的该地区上年度整个在职员工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三倍之高者,我们将参照公式,按照这个群体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三倍的金额来支付他们的经济补偿金,但其所享有的经济补偿时长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